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持续推进清廉医院建设,规范医药代表、非医药类商务代表来院来访、学术推广、业务洽谈、技术交流等合规活动秩序,压实全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责任,防范医药购销、设备耗材采购、
工程基建、后勤物资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及利益输送风险,依据《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院开展学术推广、业务洽谈、技术对接等合规商务活动的医药代表、非医药类商务代表。其中,医药代表实行国家统一备案管理,非医药类商务代表纳入本院廉洁风险常态化管控。工程安装维修、现场施工、设备调试、物资配送等纯劳务作业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管控范围。
(一)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
(二)非医药类商务代表:指从事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工程基建、后勤物资等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仅限在本院开展产品技术推介、专业技术对接、合规商务洽谈、售后技术运维交流等非经营性商务活动,不含药品相关业务。
本办法所称来访商务人员,是指本办法规定的医药代表、非医药类商务代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院内工作人员,涵盖本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以及在本院履职、接受本院统一管理的各类从业人员。
第四条 管理职责分工:全院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院领导班子按照分管领域履行主体管理责任;纪检监察室负责来访登记、预约审核、现场监督、台账管理及执纪问责;各临床、医技、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对外商务对接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来访备案与预约管理
第五条 来访商务人员进入本院开展相关业务,必须经纪检监察室完成备案登记。企业或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更新备案资料。未完成备案的,严禁在院内开展任何商务活动。
第六条 来访商务人员办理备案,须提交企业资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材料及本院规定的备案表格。其中,医药代表必须提供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有效备案信息,备案信息与国家平台不一致的,本院不予备案、不予接待。
第七条 本院对来访商务人员实行先备案、后预约、再接待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所有商务来访严格执行统一预约、定时定点接待制度。
(一)预约登记。来访人员以邮件形式(邮箱:hfb7106269@163.com)提交预约申请,明确来访事由、对接科室、来访人员及来访时间。
(二)审核审批。纪检监察室依规审核,明确接待时间、地点并以邮件形式反馈结果。
(三)规范接待。严格落实“三定三有”管理: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本院设置固定商务接待场所、固定接待日(每月8日、18日、28日),接待全程接受监督,相关谈话记录、预约材料完整留存、归档备查。
(四)现场核验。接待现场严格执行人证核验、备案核验、预约核验,医药代表同步核验国家平台备案信息,信息一致方可接待。
第三章 来访商务人员及院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八条 医药代表开展院内药品学术推广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及国家法规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二)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六)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七)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八)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九)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第九条 非医药类商务代表在本院开展器械、耗材、试剂、基建、后勤物资等业务对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备案、未预约、未经审批,在非指定区域私自开展商务推广及洽谈活动;
(二)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三)出资或赞助安排本院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住宿等各类消费活动;
(四)搜集、套取、窃取本院耗材用量、采购计划、招标底价等内部涉密业务信息;
(五)夸大产品性能、隐瞒产品缺陷与风险,误导临床使用及医院采购决策;
(六)超出备案授权品类、业务范围开展商务活动;
(七)非法收集、泄露、传播患者隐私信息以及医院内部涉密业务资料;
(八)以业务体量挂钩方式变相提供各类利益、服务、赞助;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批私自对接、私下接待来访商务人员;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二)违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医院的规定,统计药品、耗材的使用量;
(三)医院接受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提供的变相利益,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四)医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任何名义、形式接受来访商务人员给予的回扣及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医药代表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医院建立商务合作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分类建立医药企业、器械耗材及工程后勤服务商诚信台账,如实记载企业及来访人员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联合药学部、医学装备科、总务科等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违规私访、私下对接、规避制度等行为及时处置、固定证据、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来访商务人员及其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院可根据违规情节,采取约谈涉事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纳入本院供应商失信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按照规定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当常态化开展廉洁风险自查自纠。发现本科室工作人员存在违规私自接触商务代表、涉嫌利益输送等问题线索的,须第一时间报送医院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收到问题线索后依规分类处置:对违反本院内部管理制度的,予以约谈提醒;发生再次违规的,由院纪委开展约谈、全院通报批评,相关情况记入个人年度考核档案,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人医发〔2025〕67 号《合浦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